(2015)鄂三峡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宋紫萱与雷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紫萱,雷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宋紫萱,女,2011年1月2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艳立。被执行人雷大伟,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宋紫萱与被执行人雷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5096.0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朱天银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尹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