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玉明与李佩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明,李佩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922号原告李玉明,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曲光军,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佩谕,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明诉被告李佩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以为由,于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