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芶某某、徐某某与孙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芶明基,徐涛,蒋明星,孙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芶明基,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徐涛,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林贞祥,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明星,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孙云秀,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芶明基、徐涛与被告蒋明星、孙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芶明基、徐涛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芶明基、徐涛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连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兰泽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