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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1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绍兴元大毛地毯有限公司、陈美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150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代表人:王建南。被执行人:绍兴元大毛地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卫祥。被执行人:陈美娟。被执行人:沈卫祥。被执行人:绍兴圣源毛绒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友。被执行人:绍兴万成金属薄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美娟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康郡别墅(风笛洲)12幢房屋[建筑面积340.4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92.25平方米,详见浙经纬(2015)估字第7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琳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