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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353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身份证号×××1127。法定代理人:万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谢小平,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现住,身份证号×××111X。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伟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万某及委托代理人谢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王某甲系被告王某乙婚生女儿,2013年12月6日,被告与原告之母万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经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由母亲万某抚养,随母亲万某生活。但原告于2014年随母亲万某到广州生活,随着近年广州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生活、看病等方面需要,开支越来越大,而原告生母万某的收入有限,且一直未再婚,一个人难以维持广州当地生活水平,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万某的关系恶化,不愿意承担抚养费用、更不愿意增加抚育费用。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同时,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现原告依法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某乙无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万某与被告王某乙原是夫妻关系,于2011年6月13日生育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2月6日经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婚生女王某甲随万某一起生活,抚养费自行承担。离婚后王某甲随母亲万某在广州生活,并于2015春节被送回四川农村老家。现原告以广州物价逐年增高,开支越来越大,万某收入有限,难以维持广州实际生活水平为由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请求。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若干张医药费发票、收据、购物清单等,拟证明其生活开支情况,并提供了背面签名为“王某乙”的银行卡一张,拟证明被告王某乙的月收入为5000-6000元。原告另主张万某在广州制衣厂上班,月收入约为3000元,但并无提供证据佐证。庭审结束后,本院依法对被告王某乙询问,其表示其月收入为2600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万某没有抚养能力,王某甲可由其来抚养,不要求万某支付抚养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356号民事调解书、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抚养费纠纷。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万某与被告王某乙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原告由万某携带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现原告要求王某乙承担每月1000元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考虑到原告起诉距其父母离婚只有一年半时间,期间原告及其母亲万某的生活环境并无发生重大变化,亦没有患重大疾病等,原告提供的医药费发票均只是小额支出,且原告自2015年春节即被送回四川农村老家,现其以广州物价逐年升高等理由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不足,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