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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紫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赖菊香诉曾子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菊香,曾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紫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赖菊香,女,1960年4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子荣,男,1955年8月5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河紫法民一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补偿申请执行人房屋分割款人民币99359元。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曾子荣的银行存款帐户及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子荣名下的房地产权。因被执行人曾子荣的房产是其唯一住房,暂时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书面告知被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河紫法执字第1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锐光审判员  郑清海审判员  江火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温凯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