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143号原告窦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窦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傅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