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终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桂花与胡九明、开封市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九明,杨桂花,开封市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112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胡九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桂花。一审被告开封市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胡九明。上诉人胡九明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初字第339-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一审被告胡九明住所地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