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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后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后民初字第109号原告韩某某,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