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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候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133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候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静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