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黄东明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明,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荔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黄东明,男,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李敏,男,汉族,住广西荔浦县。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东明诉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8月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刘明香担任记录。被告李敏因做工程资金困难于2014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息二分计付,未约定还期,并立下一张借条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还借款,被告未归还。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李敏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敏尚欠原告黄东明借款90000元,被告李敏同意给付利息14000元,本息合计104000元,被告李敏同意于2015年8月15日前偿还10000元、9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10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11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16年1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月28日偿还10000元、3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4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5月30日前偿还14000元。本案诉讼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原告黄东明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叶 荔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明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