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董启成、赵德云等与罗雄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董启成,居民。申请执行人赵德云,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冬元,居民。申请执行人陈世民,居民。被执行人罗雄武,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791-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下的房屋18套,现因被执行人提出其中8套已被人预订,并另外提供8套未被预订的房屋可售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下的房屋(房号为:xxx)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岳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