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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傅为津与吕皇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为津,吕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16号申请人傅为津,男,生于1993年3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吕皇伟,男,生于1973年6月2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傅为津与吕皇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被告吕皇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傅为津工资款22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吕皇伟未按本院生效裁判履行义务,申请人傅为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皇伟与申请执行人傅为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皇伟分期支付傅为津工资款22000元及利息。2015年8月3日支付5000元,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6000元,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6000元,剩余5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3月20日前支付清结。被执行人吕皇伟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开始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吕皇伟与申请执行人傅为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开始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昌录审判员  陈永宝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林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