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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世龙申请韩羊清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宕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李世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农民。被执行人韩羊清,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宕昌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宕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韩羊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羊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羊清同户成年家属韩孝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宕昌支行长征路营业所的账号为608312004200519238的账户内存款7000元至宕昌县人民法院账户27-31410104000539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安玉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