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会芝与何美玲、武晓勇、吴晓楠、薛亚杰、赵天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芝,何美玲,武晓勇,吴晓楠,薛亚杰,赵天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437号申请人王会芝,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北村四组。被执行人何美玲,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喀喇沁旗王爷府镇大西沟六村二组。被执行人武晓勇,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晓楠,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电厂职工,住喀喇沁旗锦山镇广场社区居委会2组。被执行人薛亚杰,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个体,住喀喇沁旗王爷府镇哈拉镇海沟村一组。被执行人赵天信,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王爷府镇大西沟门村二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会芝与被执行人何美玲、武晓勇、吴晓楠、薛亚杰、赵天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与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41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刘永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丽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