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某与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范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范某甲,农民。原告马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我与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对我和孩子拳打脚踢,无法沟通,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范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的都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范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范某丙,现均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30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分居时间短,且婚后生育一子一女,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如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离婚之诉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旭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