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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泊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卜金红与江苏森源无纺滤料有限公司、王成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泊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卜金红,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守彪,市民。被告江苏森源无纺滤料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阜宁县开发区黄河路1号。企业代码:78272159X.法定代表人程文静,总经理。被告王成武,1972年8月31日,农民。委托代理人郭鑫立,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飞,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加左,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法律助理。卜金红与江苏森源无纺滤料有限公司、王成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卜金红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被告按合同要求供应原告除尘布袋,质保期一年,被告供货后,经使用全部破损。经与被告协商未果,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700000元。被告江苏森源无纺滤料有限公司、王成武辩称:我厂生产的产品均为合格产品,通过了国家检验。原告并未向被告提出任何质量异议,也未提出布袋更换的要求。原告要求赔偿700000元无任何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2014年5月8日被告王成武以江苏森源无纺滤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两份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江苏森源无纺滤料有限公司购买除尘布袋,共计合款553200元。此款已由原告交付被告。对以上事实原、被告无异议。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布袋后,供应给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白灰厂使用,在使用被告供给的除尘布袋过程中,除尘布袋全部破损。原告为更换布袋多支出216000元。对此原告提供了现场照片、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白灰厂及该厂承包人韩培友出具的证明、录音资料。录音资料是原告与被告王成武的通话录音,被告王成武对除尘布袋存在质量问题无异议,只是认为不是自已的错。第一次开庭时被告不认为除尘布袋有质量问题,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明。第二次开庭时被告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的损失应由供货方王卫东赔偿。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供应给原告的除尘布袋不符合质量要求,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与王卫东的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原告主张更换布袋多支出216000元,有使用方的证明,也属合理损失范围,应予支持。原告的损失应为769200元,原告主张700000元属合理要求应予支持。被告王成武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被告江苏森源无纺滤料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森源无纺滤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2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尚胜江人民陪审员赵洪涛人民陪审员郭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许亚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