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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328号原告朱某某,女,1983年5月2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10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邹久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