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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黑岗子村民委员会与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后平村民委员会、刘志宏、冯子梅、蒋振军土地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黑岗子村民委员会,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后平村民委员会,刘志宏,冯子海,蒋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4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黑岗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宁文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后平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耿彦君。一审第三人:刘志宏。一审第三人:冯子海。一审第三人:蒋振军。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黑岗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黑岗子村)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后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平村)、一审第三人刘志宏、冯子梅、蒋振军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立民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黑岗子村申请再审称:黑岗子村与后平村土地相邻,后平村强行将诉争土地发包给第三人耕种,从中获取非法收益。黑岗子村与后平村均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土地界限清楚。一审法院对争议土地委托土地管理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争议土地全部在黑岗子村版图内。但后平村在二审时却伪造一份草原使用证,证件上未标明草原四至和位置,二审办案人到草原站去调查,证明草原使用证就是争议的土地位置。该工作人员的证言不符合法定形式,草原使用证不真实。一审法院认定区、镇两级政府从未对两个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落界没有证据证实,当事人双方都有土地使用证,原一审法院又进行了鉴定,本案应是侵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到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被申请人后平村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黑岗子村在一审时诉请“法院判令后平村立即停止侵权,将侵占的约1500亩土地返还给黑岗子村”。黑岗子村与后平村均向法院举示了土地使用证,后平村还举示了10355亩的草原使用证,黑岗子村与后平村均认为诉争土地在其举示的土地使用证范围内,但自从取得土地使用证和草原使用证时起至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镇两级政府从未对黑岗子村与后平村的土地权属界限进行落位划界,本案中黑岗子村与后平村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界限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土地、草原使用权争议,只有经人民政府对权属争议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黑岗子村未经政府处理的法定必经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院受案的条件,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驳回黑岗子村的起诉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黑岗子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黑岗子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敬贤代理审判员  付向成代理审判员  吕一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丽佳第2页共4页第1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