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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3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志民诉桑风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鸣,张春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420号原告李鸣,男,1988年1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谷满长,长葛市和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春艳,女,1988年7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鸣诉被告张春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鸣承担。审 判 长  张建岭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人民陪审员  王根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关一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