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3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志民诉桑风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鸣,张春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420号原告李鸣,男,1988年1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谷满长,长葛市和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春艳,女,1988年7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鸣诉被告张春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鸣承担。审 判 长 张建岭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人民陪审员 王根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关一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