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增来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云,马增来,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孙淑云,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大夫街3号3号楼1单元501室。被执行人:马增来,男,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旌旗东路171号6号楼3单元301室。身份证号:370627195103050019.被执行人:刘海英,女,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马增来之妻。身份证号:37062719531013002X。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偿还申请执行人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已执行完毕。本院查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增来、刘海英银行帐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瞻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