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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右执字第1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凌积坚审判员  蔡启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