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093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陈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