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5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祥,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潘清,3熊学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853号原告徐志祥,男,汉族。被告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平安财富中心21楼,组织机构代码75624841-x。委托代理人谢章伟,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夔成,公司员工。被告2潘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兴兆,男,汉族,特别授权。被告3熊学平,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徐志祥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熊学平,潘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祥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志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冉孟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 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