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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昌法与董祖顺、金玲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法,董祖顺,金玲英,金帮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00152号原告:李昌法。委托代理人:苏学兴、宋才喜。被告:董祖顺。被告:金玲英。被告:金帮军。原告李昌法与被告董祖顺、金玲英、金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董祖顺、金玲英共同返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由被告金帮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代理费2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其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因被告董祖顺、金玲英下落不明,于2015年5月8日将��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董祖顺与被告金玲英于2008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20日,被告董祖顺向原告李昌法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约定借款期限,并约定如不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则出借人有权向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起诉,由被告董祖顺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金帮军在担保人处签字。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董祖顺、金玲英未还本付息,被告金帮军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董祖顺之间的借款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董祖顺取得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在合理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董祖顺、金玲英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证据证明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董祖顺、金玲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帮军对本债务提供担保,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要求月利率2%计收利息的请求,因该利率已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变更后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祖顺、金玲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李昌法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月利率2%为限)计算】。二、被告���帮军对被告董祖顺、金玲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昌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董祖顺、金玲英、金帮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张玲巧人民陪审员  陈善林人民陪审员  杨春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