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秋和与刘六明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秋和,刘六明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1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秋和。委托代理人:王晓阳,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六明。委托代理人:刘小云,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新华,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秋和因与被上诉人刘六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2014年3月21日,吉安县国土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给被上诉人刘六明,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占用土地建房行为,听候处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刘秋和及被上诉人刘六明均认可两家的房屋均系未经过合法审批所建,故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之房屋均属违章建筑。因上诉人自己所建房屋无合法审批手续,对其所建房屋不享有合法的物权,因此,刘秋和在本案中不具备起诉刘六明妨碍相邻通行的合法资格,依法应驳回上诉人刘秋和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刘秋和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150元,退回上诉人刘秋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建文审 判 员 廖东江代理审判员 郭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