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桂宁梅与卞证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特字第7号申请人:桂宁梅,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528。被申请人:卞证,男,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7495。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桂宁梅与被申请人卞证申请宣告限制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桂宁梅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桂宁梅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桂宁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彦薇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阳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