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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喻某亮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0036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亮,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2月2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4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乡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胡雨婷,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周子游,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5)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亮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利、书记员贺东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亮及指定辩护人胡雨婷、周子游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喻某亮与被害人戴寄英系母子关系。2015年2月26日晚,被告人喻某亮与被害人戴寄英在宁乡县流沙河镇扶冲村立新组自家卧室内看电视,被害人戴寄英坐在卧室床上要被告人喻某亮帮其倒杯茶,被告人喻某亮倒完茶后,被害人戴寄英嫌被告人喻某亮倒茶动作太慢,便骂了被告人喻某亮几句,并拿起一锄头(无把手,只有铁质部分)砸伤被告人喻某亮头部,被告人喻某亮因想起其平时与被害人戴寄英的矛盾,产生杀害被害人戴寄英的念头,便抢过被害人戴寄英手中的锄头并多次砸向被害人戴寄英头面部,被害人戴寄英倒在床上后,被告人喻某亮再用锄头多次砸向被害人戴寄英颈部,当场将被害人戴寄英砸死。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喻某亮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宁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戴寄英系被他人持金属器物(如锄头类)作用于头面部、颈部,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喻某亮在投案途中被出警民警带走,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锄头(无锄头把);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死亡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喻某厚、黄某秀、喻某楼、喻某斌、何某莲、何某祥、姜某峰、王某、周某锋、王某生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喻某亮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亮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喻某亮在投案途中被出警民警传唤,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喻某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某亮的指定辩护人胡雨婷、周子游辩称,被告人喻某亮无犯罪前科,且有悔罪表现,系自首,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称被告人喻某亮对受害人戴寄英的伤害行为属防卫过当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系精神病患者,无民事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人,且被告人喻某亮是在抢过被害人戴寄英手中的锄头后多次砸向被害人戴寄英头面部,被害人戴寄英倒在床上后,被告人喻某亮再用锄头多次砸向被害人戴寄英颈部,当场将被害人戴寄英砸死。故被告人喻某亮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法定条件,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喻某亮减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某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丙岩人民陪审员  俞建芝人民陪审员  曾朝阳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 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