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34号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男,白族,1980年12月26日生,云南省澜沧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西森公林罚决字(2014)第3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西行他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某某交纳罚款11005.50元人民币。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已交纳罚款1000.00元,又于2015年7月30日再次交纳罚款2000.00元,两项共计3000.00元,剩余罚款8005.5元因其生活困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作出的西森公林罚决字(2014)第3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兴平审判员 杨淳淋审判员 岩 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尼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