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欣政物资有限公司、周文博、唐宁灰、徐金凤、唐莉莉、武汉远久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欣政物资有限公司,周文博,唐宁灰,徐金凤,唐莉莉,武汉远久缝纫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24号原告湖北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236-237号A栋1层。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欣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天勤花园14栋1层2号。法定代表人周文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文博,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唐宁灰,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徐金凤,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唐莉莉,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远久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天勤花园14栋1层1号。法定代表人唐宁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欣政物资有限公司、周文博、唐宁灰、徐金凤、唐莉莉、武汉远久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武汉欣政物资有限公司、周文博、唐宁灰、徐金凤、唐莉莉、武汉远久缝纫设备有限公司500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武汉欣政物资有限公司、周文博、唐宁灰、徐金凤、唐莉莉、武汉远久缝纫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