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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晓敏、安伟玲、呼格吉勒图、赛因巴亚尔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晓敏,安伟玲,呼格吉勒图,斯钦巴图,那音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594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孙晓敏,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安伟玲,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呼格吉勒图,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赛因巴亚尔,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斯钦巴图,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那音太,男,1983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晓敏账户yyyyy,安伟玲账户xxxxx、赛因巴亚尔账户xxyyy、xyyyy,斯钦巴图账户xxxyy、xxxxy,那音太账户zzzzz、zz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