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异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根丽、朱兰梅与顾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根丽,朱兰梅,顾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异字第00009号异议申请人:宋根丽,女,汉族,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朱兰梅,女,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顾云飞,男,汉族,1981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兰梅与被执行人顾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异议申请人宋根丽(系被执行人顾云飞之妻)为本案被执行人,宋根丽以债务为顾云飞个人债务为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异议人宋根丽申请理由不符上述规定,故异议申请人宋根丽执行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宋根丽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 武审判员 林 芳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