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倴民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滦南县柏各庄镇庄五庄村委会与杜占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柏各庄镇庄五庄村委会,杜占岭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庄五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石俊岭(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贾连合。被告:杜占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庄五庄村委会诉被告杜占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庄五庄村委会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庄五庄村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庄五庄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庄五庄村委会负担。审判员  杨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