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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一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涡阳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董倩文、俞东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董倩文,俞东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0723号原告:涡阳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表人:刘明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朝平,安徽朝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倩文,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俞东阳,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丁杰,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涡阳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倩文、俞东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涡阳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世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戴 倩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