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龙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惠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龙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惠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65号原告深圳市金龙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0。法定代表人纪洛衡,董事长。被告深圳市深惠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25。法定代表人莫新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龙空调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惠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拟通过庭外和解方式了结争议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龙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81元,本院减半收取24190.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缴的24190.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叶 常 春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姚聃(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