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邵兰贞与章秀、封秋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373-1号申请执行人邵兰贞。被执行人章秀。被执行人封秋生。申请执行人邵兰贞与被执行人章秀、封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1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章秀、封秋生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邵兰贞于2015年0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5397元、案件受理费1611元、执行费178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章秀、封秋生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章秀、封秋生在本院案件较多,被执行人章秀、封秋生名下的位于桐庐镇桐君路239号底层房地产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和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章秀、封秋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邵兰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章秀、封秋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373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章秀、封秋生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邵兰贞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兰贞如发现被执行人章秀、封秋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