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杨岛与赵香组与海南博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杨岛,赵香姐,海南博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0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负责人何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欣。被告杨岛。被告赵香姐。被告海南博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杰辉。本案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与被告杨岛、赵香姐、海南博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玉华人民陪审员 裴振山人民陪审员 陈细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罗湘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