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斌与陈崇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陈崇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2735号原告胡斌,男,汉族,1962年6月23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陈崇富,男,汉族,47岁,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斌诉被告陈崇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