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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调确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王文少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王文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调确字第219号申请人: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庆,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谢莲超,系公司员工。申请人:王文少。委托代理人:王燕桦,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蓝蓝,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王文少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叶汉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王文少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29日经义乌市北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共计收取王文少款项485800元,已分三次共返还王文少款项340060元;二、剩余款项计145740元,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支付;三、其余双方互不追究;四、双方一致同意向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五、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汉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