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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明开与云浮市亿鸿石材工艺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开,云浮市亿鸿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温金洪,刘银娇,云浮市永鸿石材有限公司,阮志强,黄金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110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开。委托代理人杨建,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云浮市亿鸿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金洪。被执行人温金洪,男。被执行人刘银娇,女。被执行人云浮市永鸿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定。被执行人阮志强,男。被执行人黄金尧,男。申请执行人张明开与上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3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执行立案。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黄金尧所有的粤Bx**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义     芳执行员 陈龙执行员莫随明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     文     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