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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利平、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平,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陈利平,经商。委托代理人:吕明臣,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允松。被告:义乌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孝富。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敬、吴俊霞,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平与被告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4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利平负担。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黄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