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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赤峰市九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麻友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九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麻友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330号原告赤峰市九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公交枢纽联合大厦。法定代表人许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丽艳,女。被告麻友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九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麻友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九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九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