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田真与泰安市华兴带钢厂、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真,泰安市华兴带钢厂,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田真,泰安市康泰旅行社职工。被执行人泰安市华兴带钢厂,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王庄新村。法定代表人吴涛,厂长。被执行人吴涛,男,196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执行人田真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华兴带钢厂、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商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