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50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7年5月19日出生,住郁南县。委托代理人邓立庆,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男,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郁南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婉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立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9月份在网上自行相识,于2008年7月25日到江门市蓬江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分别于2008年7月9���、2011年1月3日生育女儿龙某丙和龙某丁。由于双方相识于网络,结婚前没有很好的相处与沟通,对彼此的性格不是很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距很大,没有共同爱好,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原告于2013年春节后回到江门,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没有在一起。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也没有和好的可能,决定与被告离婚。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长期在外务工,共同生育的两个女儿均由被告家人长期照看,与其家人建立起较深的感情,决定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龙某丙与龙某丁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原告可以自由探望孩子;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以支持其诉求: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夫妻关系;2、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龙某丙、龙某丁是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孩子。被告龙某甲没有答辩。被告龙某甲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在网上相识谈婚,于2008年7月9日生育女儿龙某丙,双方于2008年7月25日在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1年1月3日生育女儿龙某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认为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争吵,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2015年6月1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是自愿自主的婚姻,双方结婚时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根据本案的事实,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情况��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原告提供的证据等情况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双方应多进行沟通交流,努力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希望原、被告双方能互谅互让,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龙某甲离婚。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麟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