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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小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宁博诉李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宁博,李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96号原告张宁博,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李治国,男,1947年8月21日,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张宁博诉被告李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宁博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宁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宁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宁博负担。审判长  杨叶茂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亚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