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小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宁博诉李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宁博,李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96号原告张宁博,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李治国,男,1947年8月21日,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张宁博诉被告李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宁博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宁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宁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宁博负担。审判长 杨叶茂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亚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