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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执减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素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素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406号罪犯王素珍,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礼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陇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陇刑一初字第00005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素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3年12月10日起。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6日将罪犯王素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7年3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王素珍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素珍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素珍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