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利清与于振江、王本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清,于振江,王本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刘利清。被执行人:于振江。被执行人:王本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会启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唐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