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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与龚德清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龚德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作案工具被执行人龚德清所有的银灰色粤b691xx东风风行汽车一辆(登记车主柏成梅,系龚德清妻子),予以没收。我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价值1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粤b691xx东风风行汽车一辆变卖价值1500.00元。由买受人白有岭买得,车辆拆零作废品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德信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德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