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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1171号-2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徐袛松与蔡金妹、李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袛松,蔡金妹,李学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1171号-2原告徐袛松。被告蔡金妹。被告李学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袛松与被告蔡金妹、李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袛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袛松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袛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袛松负担。。审 判 长  李友宗人民陪审员  陆荷琴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