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1171号-2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徐袛松与蔡金妹、李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袛松,蔡金妹,李学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1171号-2原告徐袛松。被告蔡金妹。被告李学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袛松与被告蔡金妹、李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袛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袛松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袛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袛松负担。。审 判 长 李友宗人民陪审员 陆荷琴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