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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田宜翠与孔玲玲、李磊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宜翠,孔玲玲,李磊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230号原告:田宜翠,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孔玲玲,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李磊,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宜翠诉孔玲玲、李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宜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田宜翠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锋人民陪审员  石芸人民陪审员  王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