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田宜翠与孔玲玲、李磊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宜翠,孔玲玲,李磊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230号原告:田宜翠,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孔玲玲,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李磊,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宜翠诉孔玲玲、李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宜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田宜翠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锋人民陪审员 石芸人民陪审员 王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琳 百度搜索“”